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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6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杜雅丽与蔡正桃、江苏捷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雅丽,蔡正桃,江苏捷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6087号原告杜雅丽。法定代理人杜建然(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鹏,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正桃。被告江苏捷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苏常公路65号。法定代表人金成,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蕾,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雅丽与被告蔡正桃、江苏捷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雅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正桃、江苏捷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蔡正桃、江苏捷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雅丽撤回对被告蔡正桃、江苏捷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