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韦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49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3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年初至案发,被告人韦某为了赚钱在本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新围世纪华联广场附近一摊位为客户提供有偿下载淫秽视频服务,每下载三部淫秽视频收费2元,平均每天非法获利10多元。2014年9月10日20时许,民警在新围世纪华联广场附近一摊位当场抓获韦某并缴获其用于下载淫视频的一台台式电脑、一个移动硬盘和四本淫秽视频目录单。经鉴定,缴获的硬盘内五百部视频含有淫秽内容。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作案移动硬盘一个、电脑主机一部、淫秽录像目录四本,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