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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志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张志,男,汉族,钟祥市人,司机,住钟祥市长寿镇清河村。委托代理人钱林(特别授权),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志负担。代理审判员许佩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曾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