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某、帅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69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2015年3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志刚,辽宁爱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帅某,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2015年3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被强制戒毒,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帅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刘志刚、被告人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上旬某日,被告人徐某通过被告人帅某向他人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购得一批“冰毒”用于吸食。2015年3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携带上述吸食剩余的“冰毒”与被告人帅某乘坐粤Y×××××号汽车去往佛山市禅城区国汇酒店,途中徐某将其中12.34克“冰毒”交给帅某保管,自己保管余下的4.68克“冰毒”,两人到达国汇酒店停车场时被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扣押的上述17.02克“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徐某、帅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帅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7.02克,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帅某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帅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帅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17.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月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