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正军与周小勇、徐阿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军,周小勇,徐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军。被执行人周小勇。被执行人徐阿萍。申请执行人王正军与被执行人周小勇、徐阿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泰开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小勇、徐阿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正军支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5日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4月28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周小勇下落不明,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周小勇、徐阿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阿萍于2015年6月11日到院接受谈话,表示其已怀孕,无力偿还债务。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诸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周小勇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小勇、徐阿萍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