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树林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树林,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树林,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萍,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上诉人周树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庆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文岩、代理审判员王玉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树林一审诉称:2012年底,周树林联系买房事宜,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吴金江承诺包办一切手续,提供最好的服务。周树林告知是首次购买,要求按首次购房1%契税、免征营业税、免征印花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免个人所得税条件购房,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吴金江全都答应。2013年1月16日周树林自已找到卖方,与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吴金江联系后,当日周树林与我爱我家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周树林发现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吴金江收钱之后就怠于履行服务合同,不提供服务,一切事情都由周树林自己做。更为可恨的是由于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吴金江业务不精,所购的房屋不能按普通住宅收税,致使周树林多支付3.28万元契税。周树林知道多交税时已经在2013年2月20日办理过户当天,周树林没有任何准备,无力筹资,如果不交这3.28万元的契税,就不能过户,也将导致卖方向他人买房违约,产生一系列违约,无奈之下,卖方替周树林先缴纳,周树林定期还款并付卖方利息。事后周树林要求退还服务费,吴金江向周树林致歉,承认错误,但还欺骗周树林,说无非就是扣几百元,退费不可能的,而且进一步欺骗说帮周树林开工资流水等,实际上贷款银行并没有要求周树林提供工资流水,周树林是高级知识分子,按银行规定,不需要提供工资流水。周树林向我爱我家公司投诉要求退费,我爱我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时至今日,没有任何答复。周树林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爱我家公司赔偿服务瑕疵给周树林造成的损失32800元。周树林保留要求退费的权利。我爱我家公司一审答辩称:周树林主张的税费损失是房屋购买的合理费用,相关税费是国家根据规定收取的,我公司作为中介只是提供房屋买卖的相关信息。另外,按照周树林贷款的需求,在未超过房屋总价款的情况下进行网签,周树林对此同意。而且,居间合同的内容中并不包括税费的约定,也没有赔礼道歉的内容。周树林要求于法无据,不同意周树林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周树林(合同甲方)与房屋出卖人(合同乙方)吴雪松、居间人(合同丙方)我爱我家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人,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39600元。《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人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咨询;协助房屋出卖人、买受人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居间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各方同意,未经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任何书面承诺、口头承诺、条款的变更等行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周树林按合同约定向我爱我家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我爱我家公司协助周树林及卖房人吴雪松办理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庭审中,周树林称房屋出卖人吴雪松出售的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新建里甲15号楼③-2-4,建筑面积约41平方米,周树林与吴雪松约定实际交易价格为180万元,网签房屋价款为164万元,按揭贷款购房。交易中,周树林按房价款的3%交纳了契税49200元。我爱我家公司对周树林所述上述事实真实性予以认可。周树林还称曾向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按首次购房1%契税、免征营业税、免征印花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免个人所得税条件购房,而我爱我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周树林隐瞒了该房屋属于非普通住宅事实,如我爱我家公司告知周树林该房屋属于非普通住宅,应按房价款的3%交纳契税,周树林可选择不购买该房屋,周树林多交纳的2%的契税32800元系我爱我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服务有瑕疵造成。周树林还称,我爱我家公司的工作人员还承诺为周树林购房做工资流水证明,属于欺诈。我爱我家公司不认可周树林所述,认为我爱我家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欺诈和隐瞒,契税是税务机关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合同约定未经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任何书面承诺、口头承诺、条款的变更等行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现周树林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我爱我家公司赔偿因服务瑕疵给周树林造成的损失32800元。我爱我家公司不同意周树林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周树林、我爱我家公司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在合同条款中并没有周树林所述的只按1%标准支付契税的购买条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任何书面承诺、口头承诺、条款的变更等行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现周树林主张我爱我家公司赔偿契税差额损失328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树林的诉讼请求。周树林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是一审判决对赔礼道歉诉求未予审理和判决。2012年底,周树林与我爱我家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周树林发现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吴金江收钱之后就怠于履行服务合同,一切事情都由周树林自己做,不提供服务。更为可恨的是由于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吴金江业务不精,所购的房屋不能按普通住宅收税,致使周树林多支付3.28万元契税。若我爱我家公司在居间时告知,周树林将不购买成交的房产。周树林知道多交税时已经在2013年2月20日办理过户当天,周树林没有任何准备,无力筹资,如果不交这3.28万元税,就不能过户,也将导致卖方向他人买房违约,产生一系列违约,无奈之下,卖方替周树林先缴纳,周树林定期还款并付卖方利息。事后周树林要求退还服务费,吴金江向周树林致歉,承认错误,但还欺骗周树林,说:无非就是扣几百元,退费是不可能的;而且进一步欺骗说帮周树林开工资流水等,实际上贷款银行并没有要求周树林提供工资流水,周树林是高级知识分子,按银行规定,不需要提供工资流水。周树林向我爱我家公司投诉,要求退费,投诉号1018,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时至今日,没有任何答复。起诉到法院后,周树林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我爱我家公司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对于这一请求,一审法院未予审理和判决。二是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对我爱我家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未予审理和认定。周树林请求赔偿是基于我爱我家公司不履行居间合同的服务,不提供价格条件咨询服务导致周树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爱我家公司提供服务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一审判决对我爱我家公司的法定义务未予审理和认定。三是一审判决错误。一审判决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该条内容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规定,应当判决周树林胜诉,而竟然判决周树林败诉。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漏项,适用法律与判决矛盾,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赔偿服务瑕疵给周树林造成的损失32800元;书面赔礼道歉;我爱我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保留要求退费的权利。我爱我家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口头答辩称:不同意周树林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周树林、吴雪松、与我爱我家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其中吴雪松为出卖人、合同甲方,周树林为买受人、合同乙方,我爱我家公司为居间人、合同丙方。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本院经查:一审庭审中,周树林增加了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我爱我家公司对此进行了答辩。上述事实,有居间服务合同、保障服务合同、业务收据、手机短信照片、网页截图、契税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周树林主张我爱我家公司赔偿房屋契税差额损失32800元,其认为我爱我家公司因没有完成居间合同义务,服务存在瑕疵而需承担该项费用。但周树林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就房屋契税问题在《居间服务合同》中达成过合意,且房屋契税是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亦是周树林作为房屋购买方应该承担的费用,故对周树林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周树林上诉提出我爱我家公司对其书面赔礼道歉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虽未对周树林增加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存在瑕疵,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周树林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周树林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庆代理审判员 赵文岩代理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