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灵石县静升镇梓清家具门市部诉王文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石县静升镇梓清家具门市部,王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261号原告灵石县静升镇梓清家具门市部。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静升村中心路西。负责人温翠英,经理。被告王文辉(飞),男,灵石县静升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石县静升镇梓清家具门市部诉被告王文辉(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石县静升镇梓清家具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石县静升镇梓清家具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