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素兰、赵帅、赵铁英、徐春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刘素兰,赵帅,赵铁英,徐春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1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庆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兰,女,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帅,男,2001年1月1日生,满族。法定代理人:刘素兰,女,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铁英,女,1992年7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泽,男,1980年12月21日生。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素兰、赵帅、赵铁英、徐春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未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孔 凡 义审判员 吴玉刚审判员李春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