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大友与陈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友,陈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973号原告:张大友。被告:陈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友与被告陈荷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大友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牟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