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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大友与陈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友,陈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973号原告:张大友。被告:陈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友与被告陈荷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张大友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牟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