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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汪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98号原告:汪某,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告:邓某,男,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汪某诉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与被告已在南陵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詹爱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