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溢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森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森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溢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森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注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余艳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溢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江枝。上诉人广州市森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加工行为均是按照上诉人提供的加工图纸或书面加工要求进行,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在上诉人加工图纸或书面加工要求的制作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花都区,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的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标的即为加工承揽方按对方要求,通过付出劳力,交付加工成果,故通过加工行为交付加工成果一方为履行义务一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佛山市溢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系提供加工劳动成果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也即合同履行地。故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