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刘平、王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平,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陈伟。被告刘平。被告王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刘平、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45元,减半收取4422.5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自愿承担。审判员 谭 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