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王泽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王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李益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开星,该××职工。被执行人王泽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254.29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6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紫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