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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瑞平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麦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2009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XX在天水市麦积区机务段附近铁路旁给吸毒人员马X贩卖毒品海洛因0.2256克,涉毒资300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XX在天水市麦积区机务段附近铁路旁给吸毒人员马X贩卖毒品海洛因0.2256克,涉毒资300元;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道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资300元,从吸毒人员马X身上查获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道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2.甘肃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麦积区公司通话记录。证明2015年2月3日17时许1819389****与被告人李XX1383085****的电话通话三次的事实。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09)城刑初字第274号、(2010)城刑初字第990号、(2012)城刑初字第108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XX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北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事实。4.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2月3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道南派出所民警从马X身上扣押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块状和粉末状毒品疑似物1小包及查获毒资300元的事实。5.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李XX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3日晚上6点多,其在麦积区道北区政府附近,接到马X的电话,在电话中说让其给找300块钱的东西,其给马X说往老地方走,之后其就去了和马X商量好的麦积区机务段,到地方后马X给其300元,其给马X0.2克海洛因。交易完之后,其正要离开,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民警抓获的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马X的证言。2015年2月3日下午5时许,杨俊在渭滨北路的正航商务宾馆里给其300元,之后其给道北铁路医院附近的一个姓李的打电话,说取300元的东西,约定在“老地方”,之后其打车去了道北机务新村,到地点见面后给姓李的300元,姓李的给其一个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小包包,往回走的时候被警察抓住了,并从其身上当场查获了从姓李的跟前买来的海洛因。2.证人杨军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3日下午5时许,其给马X300元,让马X从姓李的人跟前取300元的包包,马X和那个人联系后就去了麦积区道北铁路医院附近交易了,但其等了很久,都不见马X回来,没一会儿警察就在宾馆将其抓获了。(四)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5]122号毒品检验意见书。证明2015年2月3日天水市公安局道南派出所民警从马X身上查获的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为海洛因,净重为0.2256克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客观、关联、合法,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均已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李XX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依法扣押的毒资3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武新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人民陪审员  朱鹤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