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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与潘述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潘述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669号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负责人梁汝香,总经理。被告潘述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与被告潘述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