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与温州市晨美鞋业有限公司、姜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温州市晨美鞋业有限公司,姜波,戴莹炜,姜珊珊,叶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6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胡一言。被执行人:温州市晨美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祖元。被执行人:姜波。被执行人:戴莹炜。被执行人:姜珊珊。被执行人:叶晓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晨美鞋业有限公司、姜波、戴莹炜、姜珊珊、叶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10日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姜波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凯祥花苑5幢1001室(所有权证号:645478)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温州市晨美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横塘村(所有权证号:0218111)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姜珊珊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国鼎大厦十七层A2室(所有权证号:591799)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且被其他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姜珊珊在温州市特莱思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2000018349)持有股权,被执行人叶晓光在温州市速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03000084565)持有股权,上述股权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波名下的房产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姜珊珊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温州市晨美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所在土地因属集体土地性质,故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姜珊珊、叶晓光名下持有的股权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6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