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75号原告:陈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任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