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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75号原告:陈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任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