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文秀与王文宝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蔡玉萍。系王某甲之妻。委托代理人刘海英,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某甲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李国辉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