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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范兰英与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范兰英,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徐芳,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兰英与被告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兰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彭敬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许菁晶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