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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蔡建梅与南京豪威集团服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建梅,南京豪威集团服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8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建梅。委托代理人:蔡崇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豪威集团服装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全,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蔡建梅因与被申请人南京豪威集团服装公司(以下简称豪威服装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3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建梅申请再审称:蔡建梅与豪威服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达十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蔡建梅与豪威服装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驳回蔡建梅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蔡建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蔡建梅与豪威服装公司签订的最后一期《临时工合同书》的期限为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1日,蔡建梅因照顾生病的丈夫于2006年1月离开豪威服装公司,豪威服装公司亦未向蔡建梅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故双方因劳动争议涉及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发生在2006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蔡建梅自1994年4月与豪威服装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至2004年3月双方劳动关系已达十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蔡建梅向豪威服装公司��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事实上,蔡建梅在2004年与豪威服装公司签订《临时工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系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蔡建梅在劳动合同届满前离开了豪威服装公司,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在此情形下,蔡建梅又于2014年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豪威服装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蔡建梅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蔡建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建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