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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学豹、柯皓冰与柯皓冰、於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678号原告:陈学豹。被告:柯皓冰。被告:於玲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豹与被告柯皓冰、於玲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学豹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