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学豹、柯皓冰与柯皓冰、於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678号原告:陈学豹。被告:柯皓冰。被告:於玲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豹与被告柯皓冰、於玲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学豹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