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6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109号原告陈某甲,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某乙,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张炳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沈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