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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6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6109号原告陈某甲,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某乙,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张炳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沈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