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刘玉、祁昌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刘玉,祁昌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玉。被告祁昌设。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刘玉、祁昌设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汶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