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卓某某,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赖某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卓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