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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卓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卓某某,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赖某某,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官劝说,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卓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