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执民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安宁、李群群与徐国政、黄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安宁,李群群,徐国政,黄伟,梁文丽,吴宝川,吴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256-4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宁,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群群,农民。被执行人徐国政,农民,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伟,农民,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梁文丽,农民,现在浙江省金华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宝川,农民。被执行人吴国成。申请执行人李安宁、李群群与被执行人徐国政、黄伟、梁文丽、吴宝川、吴国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安宁、李群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国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670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国成在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永化路68号501室的房产,还前往监狱提审被执行人徐国政、黄伟、吴宝川、梁文丽,又委托被执行人徐国政、黄伟、梁文丽住所地法院调查。此外,本院还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协查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存款情况,但均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28日,本院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8月13日,被执行人吴国成与申请执行人李安宁、李群群达成和解,并于当日履行了43300元。2015年8月18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李安宁、李群群作了回告,两申请执行人在领取了上述6万元执行款后,放弃了被执行人吴国成的连带责任。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伟在诉讼阶段预交赔偿款1万元,执行中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递交了程序终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金执民字第2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徐国政、黄伟、梁文丽、吴宝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昌贵代理审判员 裘陈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于廖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