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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彦珍诉卢小俊、佘丽霞、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珍,卢小俊,佘丽霞,张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张彦珍,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卢小俊,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佘丽霞,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张耀,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张彦珍诉被告卢小俊、佘丽霞、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彦珍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彦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彦珍撤回对被告张耀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