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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缪亚军与徐松泉、李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亚军,徐松泉,李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457号原告缪亚军。被告徐松泉。被告李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亚军与被告徐松泉、李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亚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亚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亚军撤回对被告徐松泉、李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2元,由原告缪亚军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