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缪亚军与徐松泉、李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亚军,徐松泉,李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457号原告缪亚军。被告徐松泉。被告李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亚军与被告徐松泉、李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亚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亚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亚军撤回对被告徐松泉、李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2元,由原告缪亚军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