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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少成与北京龙脉温泉疗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成,北京龙脉温泉疗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083号原告刘少成,男性,年龄62。被告北京龙脉温泉疗养院,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龙脉温泉花园。法定代表人刘志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成诉被告北京龙脉温泉疗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刘少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