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梅与临清市忠义棉业有限公司、临清市中天轴承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董梅。被告临清市忠义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八岔路镇前常二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庆发,经理。被告临清市中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八岔路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建勇,经理。被告临清市贝莱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潘庄镇东大章堡村。法定代表人王跃涛,经理。被告山东鑫尔吉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八岔路镇杨二庄村法定代表人郑建峰,经理。被告张庆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梅与被告临清市忠义棉业有限公司、临清市中天轴承有限公司、临清市贝莱特轴承有限公司、山东鑫尔吉轴承有限公司、张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尚金锋审 判 员 张爱虎人民陪审员 王绍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