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亚珍与新民市雨田实验中学、刘凤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珍,新民市雨田实验中学,刘凤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339号原告刘亚珍,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沈阳市。被告新民市雨田实验中学,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张楠,系该校校长。被告刘凤宝,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址锦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珍诉被告新民市雨田实验中学、刘凤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381.00元,减半收取69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赵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