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揭阳市揭东区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被逮捕(未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宇光、黄丹丹,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桂华、代理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宇光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了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底开始,李某元擅自在揭东区(原揭东县,下同)云路镇棋盘村新堂下渡槽顶至宫前老溪底及周边土地进行非法洗沙活动。2013年10月15日至今,负责揭东区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全面工作的被告人王某甲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使得该洗沙场排放的泥水、废渣等排入排洪溪,造成下游农业灌溉污染,村民反映强烈,2014年9月21日,被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今日关注》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不履行其监管职责,使得无证洗沙场排放的泥水、废渣等排入排洪溪,造成下游农业灌溉污染,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开始,李某元擅自在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棋盘村新堂下渡槽顶至宫前老溪底及周边土地进行非法洗沙活动。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开始负责揭东区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的全面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使得李某元的洗沙场排放的泥水、废渣等排入排洪溪,影响下游农业灌溉,村民反映强烈,2014年9月21日,被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今日关注》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怀的证言。证实自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任揭东区水务局副局长,2014年2、3月份,我接云路镇棋盘村村民举报,称有人在排洪沟洗沙,将塗沙排入沟渠,影响中夏村水质,我叫水政大队长王某甲带队对洗沙场进行检查2次。王某甲向我汇报,该洗沙场是个无证洗沙场,已口头叫李某元停业整顿。2、证人沈某鹏、刘某明、江某新、王某雄的证言。4名证人均系揭东区水务局工作人员,证实2014年2月18日,水政监察大队长王某甲带领我们汇同云路镇水利所、中夏村干部到棋盘村新堂下“老五”的洗沙场进行检查,发现洗沙场洗沙的泥水排入农业灌溉水渠,影响下游村庄的农业耕作灌溉,我们现场口头叫“老五”停业整顿,处理好洗沙排放泥水的问题,否则要把洗沙场清理掉。自2014年2月18日至9月19日,我们对“老五”的洗沙场共进行6次巡查,除2月18日口头告知停业整顿和9月19日珠江频道准备曝光对洗沙场进行查封外,在检查过程没有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查处。3、证人张某广的证言。证实自己系揭东区水务局副局长,2014年9月19日中午1时许,我得知广东珠江频道记者准备曝光云路镇棋盘村新堂下冼沙场偷排泥浆影响下游农田耕作,便带领王某甲、沈某鹏、刘某明、江某新、王某雄共6人到该洗沙场,现场云路镇政府、派出所、国土所等20多人,洗沙场已停止生产,我现场接受记者的采访并指示水政监察大队对该洗沙场进行查封。4、证人李某元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5年6月开始向云路镇棋盘村新堂下承包土地,2012年底至2014年9月19日期间,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在承包土地上取泥土洗沙,期间云路镇国土所、水务所多次对我进行查处,区水务局至少查处6次,国土部门、水务部门没对我作什么处罚。5、证人陈某强、王某存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开始,李某元(绰号“老五”)没有手续在承包的土地上洗沙,泥水影响到农业灌溉,蔡某亮多次到现场制止,但“老五”仍继续洗沙。2014年6月,我村组织人员到洗沙场制止。2014年9月,洗沙场被曝光后就得到制止。2015年1月,区水务局和云路镇政府联合对“老五”洗沙场的机械进行拆除,现洗沙场已全部清理并复耕复绿。6、证人吴某列、郭某兴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广东电视珠江频道曝光棋盘村洗沙场排放的泥水对下游梅坛村、军田村蜈蚣经联社的农业灌溉有一定影响,从中夏村灌溉渠流进来的是泥水,比较污浊。7、证人林某斌的证言。于2015年1月28日证实自己系揭东区水务局局长,云路镇新堂下洗沙场偷排泥浆于2014年9月21日被珠江频道曝光,现该洗沙场机械已拆除,已进行复绿。8、证人谢某创的证言。证实自己系云路镇水利所所长,2014年9月21日广东电视珠江频道曝光棋盘村新堂下洗沙场于2012年底开始洗沙,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在发现“老五”洗沙场影响中夏村农业灌溉后,水利所多次到现场制止,水利所配合水政大队王某甲对“老五”洗沙场查处行动只有1次。9、证人郑某华、涂某遂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1日广东电视珠江频道曝光棋盘村新堂下洗沙场于2012年底开始洗沙,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发现“老五”洗沙场影响中夏村农业灌溉后,水利所到现场制止,水利所、镇国土所、区水务局对“老五”洗沙场查处行动有六七次。10、证人林某坤的证言。证实位于云路镇棋盘村“老五”洗沙场排放的泥水污染影响中夏村农业灌溉面积不少于400亩,云路镇水利所有三四次到该洗沙场制止向下游排放泥水。11、证人王某仲、蔡某亮的证言。证实李某元于2012年底开始在新堂下承包的土地堆放泥土洗沙,影响农业灌溉,蔡某亮多次到现场制止,李某元仍在该承包土地断断续续洗沙,镇国土所、水利所和区水务局多次到现场检查并责令李某元停止违法行为。12、证人蔡某文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云路镇国土所在巡查时,发现棋盘村李某元的洗沙场无牌无证,责令李某元停止违法行为,通知李某元到镇国土所接受调查,向李某元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镇国土所对李某元的洗沙场进行4次检查。13、户籍证明、任职情况、干部履历表。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及任职情况(2013年10月15日开始负责揭阳市揭东区水务局水务水政监察大队全面工作)。14、《广东省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执法巡查日志》。证实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9月19日期间,揭东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李某元洗沙场共进行6次巡查。15、案件来源情况、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2014年9月29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交揭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15年1月15日,该院反渎局以王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于次日传唤王某甲接受讯问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16、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及情况说明。反映云路镇棋盘村新堂下“老五”洗沙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现已复绿等情况。17、揭阳市揭东区委文件。反映揭东区水务水政监察大队属揭东区水务局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及河道采砂管理的日常工作等。18、请求函。2015年6月8日,揭阳市揭东区水务局以被告人王某甲工作表现好为由,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19、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供述自己于2013年10月至今任揭阳市揭东区水务局水务水政监察大队长。水政监察大队的职责是水务行政执法管理,对违反水务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案现场李某元的洗沙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是违法开办的。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9月19日期间,揭东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李某元洗沙场共进行6次巡查(其中我带队的5次)。2014年2月18日口头责令李某元停业整顿,9月19日对洗沙场进行查封。我没有对李某元洗沙场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查处,监管不到位,被珠江频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我负有一定的责任。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无证洗沙场排放的泥水、废渣等排入排洪溪,影响下游农业灌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王某甲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且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具有积极表现;现涉案非法洗沙场已被取缔并进行了复绿,降低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综合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则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审 判 员 史卓辉人民陪审员 刘 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