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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德马与何云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马,何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张德马。被执行人何云海,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德马与被执行人何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扬邗民初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云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德马44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除预查封了被执行人两处拆迁安置房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克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