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707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联社人民分社62102605000XXXX4775账户内的工资款2200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07112010119248587,行号:40223376501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