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苏州礼品小商品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张彩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礼品小商品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张彩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471号原告苏州礼品小商品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阊新城。法定代表人夏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顺,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彩荷。委托代理人李纯智,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礼品小商品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彩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礼品小商品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礼品小商品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苏州礼品小商品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