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许小军与高启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军,高启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480号原告许小军。被告高启珩。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军诉被告高启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4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小军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