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邹某,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水族。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