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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景陈如海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景陈如海超市加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法定代理人徐小松、张荣磊(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景陈如海超市加盟店,兴化市张郭镇唐刘集镇兴唐路8号。代表人朱景陈,经营者。本院在审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景陈如海超市加盟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为302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 勇审 判 员  严卫东人民陪审员  秦松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