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志学,河间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纪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志学、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照顾、不信任,原告一直不能融入被告家庭,被告玩游戏上瘾并参与赌博,双方发生争吵,现已分居,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返还原告个人财产及被告协议给原告的66000元。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不是草率结婚,而是经过深入了解后才结婚,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原因是原告父母从中作梗,所以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时间较长,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纪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