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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55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付琴、高艳,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琴、高艳,被告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年底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9日生一子吕某乙。婚前缺乏对被告的全面了解,婚后被告吃喝嫖赌,一直未能改正,长期赌博,多次与其他女人出轨。被告甚至怀疑原告有问题,与原告争吵。被告在外借钱几十万,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挥霍。原、被告买房、购车均有贷款,被告还擅自支出扬州房产的租金。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现已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所欠债务是做生意亏损欠下的,被告为维护家庭稳定、挽回婚姻,才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年底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9日生一子吕某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结婚证、户口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认定的标准,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多加强沟通,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加强家庭责任意识,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综上所述,为了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家庭,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