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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广胜工伤待遇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胜,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913-1号申请执行人:吴广胜,男,汉族。被执行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西门卓越路*号。法定代表人:余美核。关于吴广胜与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市劳人仲案字[2014]05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申请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应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广胜各项赔偿款57400元。因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广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案件执行款57400元、执行费761元,合计5816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81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贵镇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