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苌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苌某,河北电视台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从坤,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无业。原告苌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年××月××日,原、被告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苌雅琪,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均主张抚养孩子。原告称其近半年的月收入平均为3000元。被告称其现在没有工作,其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一次性付清,如果按月支付则每月2500元。三、经双方协商,原告父亲自愿将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众美二期玉兰苑6号楼3单元1102室房屋一套赠与被告,被告放弃分割以原告名义购买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95号鑫海天住宅楼17号楼3单元1702室房屋的所有权益。原、被告双方在婚后购买的家具家电(放置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众美二期玉兰苑6号楼3单元1102室房屋内)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现有住房公积金33753.54元,股票及流动资金9647.18元,工资卡里余额7000元(原告庭审自认)。被告主张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遗弃孩子的行为,且被告现在身体有病,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36000元。原告称,原告不存在遗弃孩子的行为,原告一直给被告钱用于孩子的生活费,且去年的物业费、暖气费都是原告交的。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因年龄尚小且为女孩,故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被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因双方协商不成,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夫妻财产,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在获得原告父亲赠与房产的前提下,自愿放弃原告名下房产的权益,该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及法律的规范,本院予以确认。在照顾妇女的原则下,原告名下的公积金、股票及流动资金、工资卡存款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2.8万元。被告关于因原告遗弃家庭成员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其身体有病,要求原告补偿的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苌某与被告邢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苌雅琪由被告邢某抚养,原告苌某自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苌雅琪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苌某名下公积金、股票及流动资金、工资卡余额归原告苌某所有,原告苌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邢某2.8万元;四、原告苌某购买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95号鑫海天住宅楼17号楼3单元1702室房屋归原告苌某所有;五、驳回被告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苌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国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邵田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