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小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沈阳房产经营总公司物业中心与王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房产经营总公司物业中心,王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682号原告:沈阳房产经营总公司物业中心。被告:王昱。原告沈阳房产经营总公司物业中心与被告王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永胜(主审),人民陪审员闫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房产经营总公司物业中心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房产经营总公司物业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房产经营总公司物业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房产经营总公司物业中心承担。审 判 长  郭 郁审 判 员  韩永胜人民陪审员  闫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