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俊红与被告巩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红,巩志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18-6号原告:胡俊红。被告:巩志宾。本院在受理原告胡俊红诉被告巩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撤回了起诉,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巩志宾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6210****0018账户存款3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