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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4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俊红与被告巩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红,巩志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18-6号原告:胡俊红。被告:巩志宾。本院在受理原告胡俊红诉被告巩志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撤回了起诉,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巩志宾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6210****0018账户存款3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