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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7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纪元河与于同廷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元河,于同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056号原告:纪元河,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夏津县。被告:于同廷,男,57岁,汉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元河诉被告于同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元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于同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元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元河撤回对被告于同廷的起诉。审判员  孙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