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7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纪元河与于同廷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元河,于同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7056号原告:纪元河,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夏津县。被告:于同廷,男,57岁,汉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元河诉被告于同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元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于同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元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元河撤回对被告于同廷的起诉。审判员 孙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