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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振方与赵连池侵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杨振方,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2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赵连池,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日,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方与被告赵连池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方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振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振方负担。审判员  聂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