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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聂某、赵某等与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赵某,杨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聂某,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原告赵某,女,1994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米彦民,男,河北省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赵某诉被告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赵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聂某、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聂某、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戎艳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