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聂某、赵某等与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赵某,杨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聂某,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原告赵某,女,1994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米彦民,男,河北省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赵某诉被告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赵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聂某、赵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聂某、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戎艳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