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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栓福与岳朋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栓福,岳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韩栓福,农民。被执行人岳朋涛,农民。本院(2013)曲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朋涛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广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