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栓福与岳朋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栓福,岳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韩栓福,农民。被执行人岳朋涛,农民。本院(2013)曲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朋涛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广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