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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肖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友勤俭道86、193号。负责人梁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明星,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梦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利群,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利群应履行偿还截至2014年11月6日借款本金46382.22元、利息201.21元、罚息0.42元及支付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本案之债实际清结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2元的义务。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名下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吴 杰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