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融水苗族自治县某村民小组与韦某甲、黄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水苗族自治县某村民小组,韦某甲,黄某,韦某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某村民小组,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告韦某甲,农民。被告黄某,农民。被告韦某乙,教师。被告黄某、韦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某村民小组诉被告韦某甲、黄某、韦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某村民小组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某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某村民小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承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