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商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太平洋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天之华喷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太平洋氨纶纱线有限公司,嘉兴市天之华喷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167号原告张家港市太平洋氨纶纱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嘉兴市天之华喷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坚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太平洋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天之华喷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太平洋氨纶纱线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太平洋氨纶纱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太平洋氨纶纱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合计266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太平洋氨纶纱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 宏 来自